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(以下簡稱本區)廠商關係,推動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,並促進廠際間聯繫,增進情感交流,發揮守望相助共謀本區之發展為宗旨。
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:
- 一、增進會員情感交流,發揮守望相助。
- 二、敦親睦鄰、協調辦理社區公益事項,謀求共同福利。
- 三、舉辦或協助各項講習、文康活動。
- 四、協助會員產業合作及升級。
- 五、協助會員創造商機及解決紛爭。
- 六、協助政府推動政策及法令。
- 七、促進本區繁榮之相關事項。
第 五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。
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如下:
- 一、廠商會員:以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廠商為限,經核准設立(廠)於本區事業認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廠商會員,廠商會員除負責人外得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- 二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不限戶籍之廠商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通過,並繳納常年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二、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。
-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退出本會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,贊助會 員無上述權益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依下列程序處分之:
- 勸告:欠繳會費六個月者。
- 停權:欠繳會費滿一年者,經勸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 使權益。
第 十六 條會員繳清所欠會費後,得恢復行使原有權益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七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-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-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及非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-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-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-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-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本會設置理事 11 人、監事 3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 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,候 補監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 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為序 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 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 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-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-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
-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-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-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-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-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-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。理事、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總幹事 1 人,秉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,並經由理事會通 過聘用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總幹事依標準支給津貼(聘雇及支給標準由理 事會定之)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-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-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 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三十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、榮譽理事長 1 人及顧問若干人,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三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 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 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三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 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。
-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-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-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-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
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 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五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 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 1,000 元。
- 二、常年會費:廠商會員:每年新臺幣 20,000 元、贊助會員:每年新 臺幣 10,000 元。
- 三、會員捐款。
- 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- 五、委託收益。
- 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 為與鄰近社區保持良好關係,做好敦親睦鄰工作,本會可補助社區、團體各項活動辦理,理事長每案核准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50,000 元,經費 如逾上述金額需經常務理事開會同意後方可動支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四十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(會員代 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,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 代表)大會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